2006年3月6日,王某由张某等四人担保向信用社借款350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张某等四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信用社诉至法院。案件判决后,通过法院执行,担保人张某代王某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张某向王某行使追偿权。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根本无能力履行义务。一是王某本身常年有病,靠为他人看大门生活,每月收入仅千元左右;二是家中还有一96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父亲靠自己赡养;三是唯一的儿子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现正处于服刑期;四是妻子也因儿子判刑一事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另外,执行法官查明王某家中也没有其他任何重大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以上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该案如果强制执行必将陷入僵局,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予以充分维护,如何寻找突破点成为案件能否执结的关键。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座谈得知王某有口粮田2亩左右,在儿子被判刑以后因无力经营而闲置、荒芜。能否将该口粮田交由申请执行人种植一定年限折抵应交的执行款?村委会领导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作为村委完全支持,并且认为法官提出的这一方案可能是解决案件的唯一选择。据此,执行法官适时与双方进行了沟通,结果双方均表示同意。近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用口粮田(长50米、宽27米)租赁给张某耕种七年,顶抵王某所欠款,租赁土地到期后,张某把耕种的土地交还给王建功耕种。至此,看似一起不可能执行的案件圆满解决。
(庞立国)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