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农村“三清”工作正在扎实有序开展,针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出现的合同问题,市农经局及时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八个方面”解答了建议意见。
一、无书面承包合同是否应当补签?
答: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无书面合同的承包行为,应督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承包费过低怎么办?
答:对一般的承包费价格过低,群众意见突出的问题,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拿出调价意见,积极同承包方协商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变更的客观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因此,对上述两种情形,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
三、拖欠承包费既不交钱又不交地怎么办?
答:对拖欠承包费既不交钱又不交地的承包方,要积极追要承包费,拒不交纳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请求追款、交地、索要违约金。
四、机动地承包期限过长怎么办?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因此,对承包期限过长的机动地应当要求将承包权变更为三年之内。
五、土地、厂房、设备承包租赁期限过长怎么办?
答:《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因此。对过去签订的超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期限的,应主动和承包方变更合同。
六、对“计生田、抵账田、工资田”怎么处理?
答:有的村因欠独生子女款、欠个人工程款、借款、拖欠干部工资等无法支付,划给对方一些土地抵账,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要认真核算所欠款项数额和当地土地流转价格,对无明确约定使用耕种期限,对方又占用使用了较长时间的,土地流转费已明显超过所欠数额的,应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七、对“关系田、权力田”怎么办?
答:对以往个别干部发包的关系田、权力田,价格过低、期限过长、严重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群众意见突出的,应召开村民会议,书面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拿出整改意见措施,不允许坑集体、肥个人的现象继续发生。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八、承包方全家死亡的土地怎么办?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因此,对全家死亡的农户,承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李法宏 崔元荣)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