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图片 | 下载 | 专题
  首页 |新闻中心|青州人文|青州书画|青州风光|青州房产|青州名流|书记专题|市长专题|青州挂失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财富 >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来源:今日青州网      时间:2015-09-10 16:10:17      
内容摘要: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个人借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间借贷的界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一般是通过借贷利息进行区分,也就是说,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行为可认定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四、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五、民间借贷的还款保障方式
  民间借贷中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可采取担保的方式保障风险。借款合同作为单务合同,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六、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在此提醒民间借贷中所需注意的问题:
  1、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2、利息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从事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3、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不法分子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4、民间借贷的处理方式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叫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5、补充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2)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编辑:今日青州网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今日青州、今日青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新闻热线:0536-3233110       邮箱:qzjrqzw@163.com
 
  上一篇:    下一篇:
 
 
综合商讯    
青州市公告挂失... 11-30
青岛科技大学暑... 08-15
青州市医保局开... 12-02
《潍坊日报今日... 02-11
潍坊市12345政务... 12-16
2022年全市中小... 12-16
青州这里将建消... 12-16
【惠企便民·人... 12-10
   
一个具有思想家... 10-15
探踪云门山 08-14
王翔千、王振千... 07-20
青州老庄王氏宗... 04-08
走进平安庄 10-14
探听,来自偶园... 10-10
青州历史考古研... 03-29
法伟堂乡试朱卷考 03-22
青州新闻    
著名作家王筱喻... 12-14
喜报!弘润石化... 11-29
【社会共治,终... 11-29
青州市在全省卫... 11-29
修好“幸福路”... 11-29
云门酒业“53度... 11-26
走进青州市云门... 11-26
青州市交通运输... 11-26
《今日青州》电子版    
关于我们】- 【联系方法】- 【投稿信箱】- 【版权声明】- 【招聘信息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今日青州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服务热线:0536-3233110 邮箱:wfrbjrqz@163.com 地址:山东省青州市市委院内档案局四楼 邮编:262500

版权所有 今日青州网 鲁ICP备12014985号

技术支持:710STU淄博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