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惯用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高息、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吸储、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养殖动植物再回收等各种名义,骗取群众资金;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
3、混淆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披上合法外衣,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
5、利用网络平台,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于下线不按规定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6、广泛拉拢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吸储、集资参与者都是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在非法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加入,有的连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一)扰乱金融运作秩序,破坏经济建设。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假借金融机构或冠以民间融资的名义,使广大投资者难以区分是正规金融业务、正当民间融资还是非法圈钱,且非法集资活动多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作。
(二)威胁人民资金安全,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发案情况看,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数被非法集资者实际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任意挥霍、浪费,少数投资者侥幸得到“回报”,主要用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前面投资人的“回报”,而绝大多数投资人的资金都遭受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
(三)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非法集资类犯罪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一旦公司崩盘或公司组织人员携款外逃,受骗群众发现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甚至倾家荡产时,极易情绪失控,采取过激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非法集资的识别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一个很重要的诱饵就是“高额回报”。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把握以下几特性: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性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简而言之就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法律提示: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