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潍政字〔2014〕10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潍政字〔2014〕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全省统一规定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潍坊市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自2015年1月1日起,缴费档次5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缴费即补。
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自2013年7月30日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自2014年5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75元。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规定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发放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自2014年2月21日起,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丧葬补助金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执行。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八、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对象、办理程序及资金、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有关问题,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规定执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按照上级要求,将2011年《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九、相关制度衔接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随户籍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协办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青政发〔2011〕31号)同时废止。
符合条件的居民需持有效证件到所属村(居)委会、镇级人社所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咨询电话:3200069 353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