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为全体市民提供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一、植树绿化、人人有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庭院及附属绿地都应该实施高标准绿化。
二、单位庭院及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高标准绿化,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三、单位庭院及附属绿地绿化树木栽植到位后,应加强管理,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随意迁移、砍伐。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望全体市民自觉承担起爱绿护绿的责任,发现破坏绿化树木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将对破坏绿化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三月三日
编辑:jrq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