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让参保职工得到更多实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我市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1、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12医疗年度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0元提高为7800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0000元提高到270000元。
2、降低住院个人自负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第二次住院,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上述标准减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个人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3、增加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脊髓空洞症、肝硬化等21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提高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将Ⅰ、Ⅱ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200元。
4、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将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的日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10元、20元、30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收费。
5、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患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级)、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可从已公布的定点慢性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1家就医。
6、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标准。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大额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比例由40%调整为50%,补助门诊特殊慢性病个人负担部分的比例由30%调整为50%。明确对超大额医疗保险限额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患病,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最多补助120000元。(郑海伟)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