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青州按全省最高标准执行 由730元调整到830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上调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青州市由此前的730元提高到830元,总体增幅达15%。这是我市自从2007年来连续七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青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830元,增幅13.7%。根据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发布的通知,本次全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730元、780元、830元,青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全省最高标准执行。
近年来,青州不断加大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力度,实现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连年增长,基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此次调整,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是青州自2007年以来第七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记者了解到,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在全省范围内共分三档。其中第一档为830元每人每月;第二档为780元每人每月;第三档为73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平均增加100元每人每月,按照山东省标准,潍坊青州市调整为830元,在全省属于最高档水平。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考虑到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而调整,山东省自从2007年来连续七次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充分保障。
哪些人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据悉,今年7至9月份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的差额部分将于本月全部补发到位。 (记者郭庆滨 通讯员赵凤霞)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