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环罚字〔2020〕QZ125号)
山东世伟钢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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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英华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切割工序污染物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0〕QZ1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玖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