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汉族,山东省
青州市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
青州市******区**会一级主任科员,住青州市**花园**号楼。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青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潍坊市廉政教育中心。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8日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青州市**街道办事处人大副主席、青州市*****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街道小城镇建设、规划、土地管理及主持******区管委会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王某某、孙某甲、赵某某、陈某某、孙某乙所送人民币现金、存单共计908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某某街道办公室内收受孙某乙所送金额10000元的青州市农村信用社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一张,并为其在**街道下坡村道路硬化工程施工、款项结算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将该存单本息10541.33元提现。
2、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办公室或工地处先后12次收受王某某以过节走访名义所送好处费共计18000元。
3、2011年秋,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州市云门山南路烟厂路口南侧收受王某某为感谢其在青州******有限公司承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拆迁建设、机关干部宿舍团购等方面提供帮助所送的现金400000元。
4、2012年底,被告人徐某某在某某产业发展区临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并为其在**市场建设占用土地补偿款发放方面谋取利益。
5、2014年至2016年中秋节、春节前,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州市*****小区内先后四次收受孙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30000元,并为其在花卉产业发展区机械工程承揽及款项结算方面谋取利益。
6、2015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区临时办公室内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40000元,并为其在青州市******有限公司承建花卉市场温室工程建设关系协调、进度督导方面谋取利益。
7、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州市*****小区东门北侧收受王某某为感谢其在青州****苗木有限公司、青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建青州****交易中心土地拆迁、工程建设、承包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所送的现金30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留置后,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退缴涉案赃款90854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拆迁补偿协议书、承包经营合同、黄楼街道相关记账凭证和发票、土地租赁协议、存款凭证、取款凭证、案件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分工的意见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孙某甲、赵某某、陈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