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9号)精神,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以退休时月均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为确保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参保单位应在为其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到社保中心审核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及时携带其《职工退休审批表》、《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书》(曾参加过新农合的提供)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为其审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审批退休医疗待遇,没有按规定到医保局窗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审批退休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2019年养老、医疗保险业务分离后未办理审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审批退休医疗待遇的退休职工,各参保单位负责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为其补办审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审批退休医疗待遇手续,确保其能够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咨询电话:3221832
编辑:今日青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