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着狗绳的泰迪犬,在路过一只金毛犬时,被金毛犬突然咬伤,后花费治疗费近4000元。金毛犬主人不愿赔偿治疗费用,被泰迪犬主人诉至法院。8月10日,从
青州法院了解到,庭审时,泰迪犬主人自认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金毛犬主人承担70%的责任,赔偿泰迪犬主人损失2700多元。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潍坊中院二审,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王某饲养了一只泰迪犬,取名“豆豆”。一天晚上,王某像往常一样,牵着泰迪犬出来遛狗。9点30分左右,王某牵着泰迪犬经过一处红绿灯路口,与此同时,一名女子正牵着两只大型犬走在前面。
泰迪犬的速度比较快,很快就赶上了前面的两只大型犬,但就在泰迪犬超过去的时候,两只大型犬中的金毛犬突然追上来,一口咬住泰迪犬,接着泰迪犬发出凄惨的叫声。
在金毛犬被拉开后,王某发现泰迪犬背部被咬出了一道带血的伤口。好在附近就有一家宠物诊疗所,王某立刻抱着泰迪犬前往宠物诊疗所救治。关于泰迪犬的伤情,宠物诊疗所诊断为:肩胛骨上方咬伤,需进行呼吸麻醉、伤口处理及缝合。王某自己支付了全部的诊疗费3938元。
此后,王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赔偿问题。大半年过去了,王某一分钱也没要到,只好起诉到了
青州法院。
庭审过程中,王某要求刘某赔偿全部的诊疗费。而刘某则要求按照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原告王某饲养的泰迪犬被被告刘某饲养的金毛犬咬伤,刘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就原告因泰迪犬被咬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自认,其泰迪犬虽然用狗绳牵引,但狗绳较长,而且在经过人行道时,也没有同被告的金毛犬保持安全距离,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今日青州网